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例【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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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阶段变更执行申请人可否以物抵债?

法律主观:不可以的,需要再次拍卖。法院应在拍卖物整体拍卖流拍后以整体抵债。财产可分割的,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不宜在整体拍卖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 债权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以物抵债就是有财物可供执行,当其财物查封、扣押后,先进行拍卖或变卖,换取价款清偿 债务 。强制以物抵债中的强制是对被执行人而言的,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不影响 法院强制执行 ,但对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强制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原被执行人死亡,需要向其继承人追加执行:在原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需要进行清算和分配。

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例【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2、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需要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如下处理:(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

3、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即使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也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如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了吗...

1、您好,该规定尚未失效。但需要注意,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发生了变化。该规定如果与《民事诉讼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

2、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在您提出民事诉讼后对审判的结果不满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次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5、没有这个规定,只有98年的执行规定(试行),这个规定目前是有效的,可以参照该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其中大概是82条,以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若干情形,应严格按该条内容规定的范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阶段变更申请执行人

1、法律分析: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经审查、执行法院同意其申请执行或参加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应当依法作出申请执行人变更的裁定。

2、法律分析:可以。债权转让协议已依法达成且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可作为申请变更案件执行人的依据的认定是正确的,作出裁定相互冲抵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律主观:强制执行可以再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在申请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4、法律分析: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原则上是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一般也可以放松到新的申请执行主体申请变更。具体就是原申请执行人和新的继受主体之间有协议,该协议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然后,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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