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标抢注,充分运用《商标法》

商标抢注问题历来备受法律界关注。在《商标法》2001年修订中,专门规定了商标抢注问题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指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不正当性”。一些商标投机分子试图通过抢注他人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知名度的商标,以非法手段获取利润。这种不正当竞争表现为企图侵占他人商业信誉,要么贩卖自身产品,要么敲诈勒索真正品牌创立者。这些行为在外表上似乎合法,实际上却是一种恶意的竞争,既在道德上受到质疑,也在法律上应受到否定。

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已先创意、使用商标而仍然申请注册。客观上,被抢注的商标必须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这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和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注册但在其他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都可能成为抢注的对象。

制止商标抢注,充分运用《商标法》

商标抢注行为形式各异,但本质上都是在侵占、盗用商标权利人在先创造的商业信誉。我们在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时,需把握其本质,结合《商标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商标抢注行为在法律体系中涉及“不正当性”这一本质属性。商标投机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侵占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商标,既是对正当竞争秩序的破坏,也是对创业者诚实劳动的践踏。商标的注册应当以合法手段为基础,而非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手法。

从主观方面看,商标抢注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怀有恶意。对于商标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曾有商业往来的情况,我们认定其主观上为“明知”。而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我们则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应知”。

客观上,商标抢注行为涉及的商标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这既包括未注册商标,也包括在某些类别已注册但在其他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有一定影响,意味着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备一定知名度,为公众熟知且享有一定声誉。

商标抢注行为的多样表现最终都归结为侵占商标权利人在先创造的商业信誉。我们认定商标抢注时必须审视其本质,充分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商标抢注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认清不正当性这一核心。通过依法制止商标抢注,我们能够切实保障企业家和创业者的创新劳动成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深化对商标法规定的理解,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公正公平的商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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